勞工保險
本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8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四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之規定辦理本會會員「勞工保險」。並請詳閱「中華民國船長公會會員投保勞工保險暨全民健康保險須知」。
全民健康保險
本會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8條 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第二類:
(一)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之規定辦理本會會員「全民健康保險」。並請詳閱「中華民國船長公會會員投保勞工保險暨全民健康保險須知」。「中華民國船長公會會員投保勞工保險暨全民健康保險須知」
- 一、投保資格:外僱在船與外僱、國輪下岸候船(下船90天以內)之會員。附記:外僱與國輪下岸候船自願繼續加保者,日後若未再上船者應於候船3年(依船員服務手冊卸職日起算)期滿之日申辦退保。
- 二、申辦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攜帶之文件:
- (一)船員服務手冊。
- (二)公會會員證。
- (三)本人及關係人(配偶或親屬)之身份證及私章。
- (四)在職證明書。
- (五)戶口名簿(親屬關係人)申請人私章(辦理健保時才要攜帶)。
- 三、繳交勞工保險金額(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第22級)保費負擔金額請見附表。
- (一)當月破月保費(每月自繳保費除以30天乘上加保天數後四捨五入)。
- (二)保證金2個月。
- 四、繳交全民健保金額(投保薪資依全民健康保險第22級,26級及47級)保費負擔金額請見附表)
- 五、鑒於在本會辦理全民健保之保費金額甚高,亦可依中央健康保險局84年4月11日健保承字第84002178號函之下列規定辦理
- (一)依上開規定,在外國籍商船服務並預知須出國六個月以上之外僱船員,得辦理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如徵得貴會同意者,得於 貴會繼續參加本保險。
- (二)約滿離職之在岸候船船員若從事其他職業,應改按其他身分,由所屬投保單位辦理投保事宜。不繼續從事船務工作,且目前無職業者,應註銷身分證上職業欄「船員」的身分,以第六類保險對象之身分,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事宜。在岸候船船員若於等待上船期間無雇主亦無薪資者,得檢具「外僱船員約僱證明(契約)」,或「解僱下船證明」,或依據「船員服務證明書中航政機關最後簽註之下船記載」,以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身分,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 六、(一)當月保費勞健保除繳交當月勞健保費外,另收2個月勞健保保費保證金之理由,係因該兩項保險事關投保會員或其眷屬權益甚為重大,係依據法令如末按期繳納保險,將使保險效力喪失,影響被保險人是否能獲得保險理賠及給付,投保人如末按期繳交;應由本會自預繳之「保證金」內代繳,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如投保人未繳為期2個月之保費,勞健保機關同意本會得逕行辦理退保。
- 七、投保地點:
-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75號7樓
- 電話-.(02)27120022 承辦人:王雯華小姐
- 健保費銀行帳號:台灣企銀松山分行05002162695994
- 勞保費銀行帳號;台灣企銀松山分行0500216269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