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船長公會辦理「航海人員適任證書重新生效」測驗評估計畫
壹、主旨
「1978年國際航海人員訓練、發證、當值訓練標準公約」及其2010年修正(以下簡稱STCW公約)規則I/II節,對「證
書重新生效」之規定:
ㄧ、持有依STCW公約第VI章(應急、職業安全、醫療及求生專長)以外任何各章所簽發或認可證書之船長,為繼續適
任於海 上服務,應要求其在不超過五年之內:
I/9所規定健康標準,依據STCW章程第A-I/II節(証書重新生效)之規定要求,確立持續之專業能力
二、2017年1月1日前,依STCW公約2012年1月1日前所適用之規定繼續換新證書,使證書重新生效及加簽,對申請95証
書換發2010是適任証書之航海人員所要求之適任標準 應依據STCW章程A篇對適當証書所規定者予以比較,並決定要
求持有此等95証書之航海人員,再接受適當之「複習」及「新知訓練」或「評估」之必要性
貳、 測驗評估依據:
STCW公約章程第A-I/II節,關於「證書重新生效」之規定如下:
一、對於持續之專業能力,應由下列條件建立:
1.在最近五年中,累計至少有12個月時間或在重新生效之前6個月中累計3個月執行適合所持證書登載專長之認可之
海勤資歷;或
2. 業已執行經認為前項所要求海上海勤資歷相同之專長;或
3.下列任一項:
(1)經過認可之測驗;或
(2)圓滿地完成認可之一項或多項課程;或
(3)在編制外之職務,或在比剛取得該層級有效證書前,較所持有效證書為甲級船員 層級,完成所持證書專長至少
三個月之海勤資歷
二、 規則I/II所要求「複習」與「新知」課程或評估,應經過認可。對航行員而言,應包括與「海上人命安 全」、
「保全」與「保護海洋環境」有關之國內及國際規則之變 更,並考慮及有關適任標準之任何更新。
參、測驗評估目標:
為海員應有系統地接受航海最新應用科技之使用及熟知國際及國內對於航海相關法規之新增項目應包含在測驗評估項目
內, 期以共同維持船舶安全及對海洋環境保護善盡責任。
肆、測驗評估項目:
航行員測驗評估:分「管理級」與「操作級」兩層級;依據STCW95/2010第A-/I/ II節規定範圍編列如下:
1.國際海事公約之最新修正。
2.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
3.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4.國際海洋污染防止公約。
5.港口國管制。
6.國際安全管理章程。
7.現代航技新知及STCW/2010新增項目(管理級)。
8.IMO標準海事通訊用語。
9.船舶保全。
伍.測驗評估通過標準:
一、依據2010年STCW公約章程第B- I /II之相關規定得採書面或口頭測驗、使用模擬設施或其他適當之措施等方式測試。
二、本計畫採筆試測驗各科成績均達到60分以上之標準,視為及格。
三、本計畫經交通部航港局核定後,凡測驗評估及格者,開具測驗評估及格證明,憑以向航政機關認可其所持有證書之
海勤資歷。
陸、預期成果:
為使航海人員了解現代航技新知及STCW/2010新增項目「海上人命安全」、「保全」與「保護海洋環境」有關之國內
及國際規則之變更以及與航海部門相關適任標準之任何更新。
柒、測驗評估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捌、測驗評估時間、地點及連絡電話:
1. 時間 :隨到隨考。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2. 地點 :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75號 德和大樓 七樓703室.
3. 聯絡電話 :(02) 2712-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