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來函有關船員辦理通用級GMDSS值機員適任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限之認定標準乙案,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依「船員訓練檢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通用級GMDSS值機員訓練證書係為核發通用級GMDSS值機員適任證書之主要證明文件,為避免該二類證書效期不一致,衍生國外港口國管制單位質疑及造成不必要之困擾,有關適任證書之效期以採用訓練證書效期之屆期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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