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將於最近邀請相關單位召開船員訓練檢竅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縮短管理級船員晉升之海勤資歷,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限得不受船員年齡六十五歲之限制等。 據了解,為符合「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規定,交部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並於九十四年四日一日修正發布第一次修正草案,一年多以來.,續獲船員、航商及各港務局反映,參考國外實務及國內需求,配合修正部分輪機員航行區域之規範,為簽署船上訓練紀錄簿及補強訓練紀錄簿之船舶總噸位、主機推進動力及航行區域之設限,縮短管理級船員晉升之海勤資歷,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限得不受船員年齡六十五歲之限制,及交部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其中涉人民權利事項者增訂於辦法中。 其他修正重點還包括修正一等、二等輪機員服務船舶之主機推進動力及航行區域、修正一等船副、管輪補強訓練之船舶總噸位及主機推進動力,修正一等船長晉升訓練應具備之海動資歷,由原訂二年縮短為一年半,修正一等輪機長晉升訓練應具備之海勤資歷 由原訂二年縮短為一年半。 增訂船員訓練機構應建立參訓學員之各項訓練文件,及該訓練文件保存期限,俾供本部查驗之規定,刪除船員參加補強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本部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之規定。增訂受本部委託辦理適任性評估之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應成立審議委員會,以執行相關業務之規定,增訂辦理適任性評估作業之相關人員及應試人員應遵守之相關規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