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安全訓練合格證書
(1)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之海勤
資歷,並完成換證複習訓練;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2)領有「基本四項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須完成換證補差訓練並依上開規定申請換發為「基本安全訓練
合格證書」。
2.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合格證書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完成換證複習訓練;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3.進階滅火訓練合格證書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完成換證複習訓練;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